【本科生】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2008年06月10日 (教务处)     等级:普通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出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本科生人才培养质量,推动我校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根据《厦门大学本科生学籍管理规定》精神,特制订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学分转换办法(试行)。
第二条 厦门大学本科生派往其他高校交流学习,须由学校或学院
选派,前往与签订校际合作交流协议的国内外高等学校学习。未经我校统一选派,或未经学校事先审批,或个人自行联系行为均不列入学分互换范围。
第三条 我校交流生在其他高校所取得的成绩、学分,按照学习量
对等原则(如1学分等于16学时左右),由学生所在院系分管教学的领导认定转换。成绩如实记录在学生学习成绩登记卡的交流成绩栏内,同时相应减免修读本校相应的课程与学分,具体对应关系是:
外校与本学科相近或相同的课程成绩,可相应认定免修本专业教学计划中的某门或某几门课程、学分,被认定免修的本校课程的成绩登录为“免修”。
不能对应于本专业教学计划的外校课程和学分可以认定减免本校教学计划中非专业性的选修课学分,由教务人员在相应学期成绩栏登录免修课程类及学分数。
第四条 交流生应在收到派往学校正式成绩单两周内申请学分转换,由所在学院办理学分转换手续。如无特殊原因,逾期不予办理。
第五条 申请学分转换的学生,填写交流生学分转换审批表一式二份(教务处统一制定)、并连同接受学校出具的成绩单(原件)交所在学院审定。经批准后,学分转换审批表一份交所在学院存入学籍档案,一份由学生本人保存。
第六条 教务处对学分转换保留复审权。学分转换出现争议,由教务处负责裁决。
第七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教 务 处
2008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