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讯公告

关于加强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教育的通知

    2008-2009学年秋季学期期末考试在即,为维护考试的公平、公正,杜绝考试作弊现象的发生,我院就加强研究生课程考试纪律教育事项,特发本通知。请各单位加强对任课教师、监考教师和学生考风考纪的宣传教育,防止各类违规违纪事件的发生。对考试中出现的各类违规违纪、作弊行为,坚决按照我校《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和《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附1:《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五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考试禁带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在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在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场周围,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七)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八)用规定以外的笔、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九)有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的。

    第六条  学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或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作弊的;

    (三)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的;

    (四)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五)事先将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抄写在桌椅、衣服、文具、身体上等的;

    (六)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七)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八)考试时虽经允许离开考场,但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资料,或与他人交谈考试内容的;

    (九)考试时向他人示意,或与他人核对考题答案的;

    (十)在考场内朗读考试内容的;

    (十一)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十二)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十三)评卷教师在考试结束后评卷过程中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十四)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七条  学生不服从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监考教师和其他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的;

    (四)有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的。

    附2:《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

    在考试中作弊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或代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有其他违反考场纪律或扰乱考场和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行为的,给予记过以下处分;后果严重或性质恶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附件:1.《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2005年8月12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2.《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2005年8月12日厦门大学2005年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相关附件:1.《厦门大学考试纪律及违规处理办法》
          2.《厦门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
研究生院
2008年12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