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大二、大三有意向申请的同学于3月9日下午16:00之前将纸质申请表及英语证明材料提交至新闻楼404办公室李老师处,联系电话2185952,电子版申请表【附件1】发送至xwxjxms@xmu.edu.cn.过期不侯,谢谢!
3 厦门大学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本科生交流项目 美国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校区 2 新闻学,广告学,传播学,广播电视新闻学
项目情况及选拔要求详见下文
各有关单位:
2015年,我校共有18项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以下简称留学基金委)资助。根据留学基金委《关于做好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实施工作的函》(留金发[2014]3067号)和《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以下简称选派办法)有关要求,现就我校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候选人遴选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助项目
资助项目的学生选派专业、选派规模、留学单位等以附件为准。
二、选拔推荐
1.申请
符合项目选派专业要求的学生向有关学院提出申请,申请条件应严格按照基金委《选派办法》执行,此外还应满足:1.申请人未受过学校纪律处分;2.申请人能努力完成既定的留学、交流任务,为确保留学效益,获得录取后不中途退出交流项目。
2.推荐
各学院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原则,组织专家评审小组对本学院执行项目的候选人进行评审。重点考察学生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3.公示
经评审后名单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推荐上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
三、工作时间进度安排
1.3月8日前,学生向学院提出申请,学院按照申请条件对拟申请学生材料进行审核。
2.3月15日前,学院成立专家评审小组,对本学院各项目候选人进行考核、评审,初步确定入选名单。考核评审等程序要做好记录。
4.3月22日前,完成院内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上报院领导最终确定推荐入选名单。项目候选人有关材料一并上报教务处进入后续手续办理。
5. 确定推荐名单后,各学院应加强与国外留学单位联系,为项目候选人出具邀请信,并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
6.4月21日―5月5日,学校组织项目候选人登录国家留学基金委网站进行网络报名,在线提交申请材料。各单位应加强对候选人申报材料的指导,确保其及时、准确的填报申报材料。
网上报名时须按要求提交国外留学单位出具的邀请信和外语合格证明。请各单位采取措施,确保被推荐人选外语水平达到合格标准。通过国外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笔试达到外语要求的,邀请信中应注明外语考核形式及是否合格或另附书面说明。
6.5月12日前,学校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报送项目选拔有关材料(含推荐公函、初选名单一览表及校内公示文件等)。
四、审核录取和派出
国家留学基金委对被推荐人选进行审核,录取结果于2015年5月底公布。被录取的留学人员不得改变留学身份,留学期限、留学国家和单位,并按国家留学基金委和学校相关规定,办理各项派出手续。被录取学生的留学资格有效期按《选派办法》规定执行。
各单位接到通知后,应指定专人负责获批资助项目的日常管理,包括与外方单位的沟通、联络,人员选拔及推荐工作、录取材料转发、对留学人员出国前培训、办理签证、派出手续。加强与国外留学单位的沟通,为每位学生制定具体出国学习目标、任务及学习计划,确保留学效益。通过多种途径对每位学生在外学习进行跟踪管理,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
附件1. 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
2. 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选派办法
附件1:2015年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项目 | |||||
序号 | 项目名称 | 留学国别 | 留学单位 | 选派人数 | 选派专业 |
1 | 厦门大学与澳大利亚阿德雷德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交流项目 | 澳大利亚 | 阿德雷德大学 | 7 | 金融学,经济学,财政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税收学,金融工程,保险学,统计学 |
2 | 厦门大学与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大学法学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荷兰 | 马斯特里赫特大学 | 5 | 法学 |
3 | 厦门大学与美国伊利诺伊大学厄本那香槟分校本科生交流项目 | 美国 | 伊利诺伊大学香槟校区 | 2 | 新闻学,广告学,传播学,广播电视新闻学 |
4 | 厦门大学与瑞典兰德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瑞典 | 兰德大学 | 10 | 信息与计算科学,电子信息工程,集成电路设计与集成系统,自动化,环境科学,药学,数学与应用数学,计算机科学与技术,智能科学与技术,通信工程 |
5 | 厦门大学与爱尔兰都柏林大学商学院本科生交流项目 | 爱尔兰 | 都柏林大学学院 | 5 | 经济学,国际经济与贸易,金融学,保险学,统计学,财政学,税收学,金融工程 |
6 | 厦门大学与意大利米兰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意大利 | 米兰大学 | 3 | 法学 |
7 | 厦门大学与美国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化学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美国 | 加州大学圣塔芭芭拉分校 | 3 | 化学,化学生物学 |
8 | 厦门大学与荷兰汉恩大学阿纳姆商学院本科生交流项目 | 荷兰 | 荷兰汉恩大学 | 4 |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管理科学,电子商务,旅游管理 |
9 | 厦门大学与法国昂热高等商业科学学校管理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法国 | 昂热高等商业科学学校 | 6 | 工商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会计学,财务管理,管理科学,电子商务,旅游管理 |
10 | 厦门大学与英国南安普顿大学经济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英国 | 南安普顿大学 | 8 | 税收学,国际经济与贸易,统计学,金融学,金融工程,保险学,经济学,财政学 |
11 | 厦门大学与荷兰海牙应用科学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荷兰 | 海牙应用技术大学 | 2 | 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 |
12 | 厦门大学与荷兰莱顿大学软件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荷兰 | 莱顿大学 | 2 | 数字媒体技术,软件工程 |
13 | 厦门大学与美国缅因大学海洋学科本科生交流项目 | 美国 | 缅因大学 | 5 | 海洋科学,海洋技术 |
14 | 厦门大学与美国华盛本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美国 | 华盛本大学 | 4 | 外交学,国际政治 |
15 | 厦门大学与俄罗斯特维尔国立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俄罗斯 | 特维尔国立大学 | 10 | 俄语 |
16 | 厦门大学与美国查尔斯顿学院本科生交流项目 | 美国 | 查尔斯顿学院 | 1 | 数学与应用数学,信息与计算数学 |
17 | 厦门大学与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俄罗斯 | 俄罗斯人民友谊大学 | 5 | 俄语 |
18 | 厦门大学与波兰华沙大学本科生交流项目 | 波兰 | 华沙大学 | 2 | 汉语言文学,汉语言,戏剧影视文学,哲学,历史学,考古学,人类学,国际政治,外交学 |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动国内高水平大学与世界知名大学和机构的合作,促进多元文化交流,提高学生的创新意识、实践能力和国际竞争力,满足国家急需专业、学科领域高素质国际化人才培养需求,设立并实施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
第二条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本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派计划
第三条 2015年计划选派3400名本科二年级(含)以上优秀本科生出国留学。
第四条项目面向全国具有本科招生资格的高校实施。留学人员主要通过学校与国外知名大学、机构的合作渠道进行选派。
第五条选派类别为本科插班生,留学期限为3-12个月,交流形式主要为赴国外进行课程学习、毕业设计、或赴国际组织/企业/实验室实习。
第六条重点选派专业领域为相关院校的重点发展学科。
第七条留学人员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企业或具有一流学科专业的教育、科研机构。
第八条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一次往返国际旅费和规定期间的奖学金生活费,资助标准及方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立项办法
第九条已与国外建有实质性本科生交流合作关系的高校可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加入项目;由国家留学基金委确定加入项目实施院校后,提交项目申请书;国家留学基金委组织专家评审并确定各校资助的项目及选派计划。
第十条项目实施院校须于2014年12月1-15日在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填写申请资助项目的申请书,已获批资助项目须填写本年度执行情况总结,网上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4年12月25日前将单位公函、《申报项目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
第十一条国家留学基金委于2015年2月初完成评审并公布新获批资助项目及可继续执行的已获批资助项目。对未执行项目或执行过程中问题较多的项目,将暂停资助。
第四章人员选拔办法
第十二条各校根据确定的资助项目负责选拔推荐工作;国家留学基金委负责审核、录取。
项目实施院校根据获批资助项目,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选拔推荐,经校内评审和公示后向国家留学基金委推荐。校内评审工作重点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专业成绩、发展潜力、出国留学预期目标及计划、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情况、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校内选拔推荐及公示工作应于申请人网报前完成,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2015年的网上报名及申请受理时间为:第一批4月21日-5月5日;第二批9月20―30日。项目实施院校须与国外合作方做好前期沟通,制定详细学习安排;统一组织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登陆国家公派留学信息管理系统(http://apply.csc.edu.cn)进行网上报名,并按照《关于准备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申请材料的说明(本科生类)》准备申请材料并在线提交。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院校在对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后,应根据校内评审情况,通过信息平台为申请人填写具有针对性的单位推荐意见并在线提交。
项目实施院校应分别于5月12日(第一批)、10月10日(第二批)前将单位推荐公函(应含校内选拔推荐/评审意见)、《初选名单一览表》提交至国家留学基金委。申请人的书面材料由受理单位留存,留存期限为两年。
国家留学基金委不直接受理个人申请。
第十五条录取结果将于5月(第一批)、10月(第二批)公布。申请人可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询录取结果。录取通知将发送至各校。
第五章人选基本条件
第十六条具有中国国籍,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有学成回国为祖国建设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第十七条品学兼优,身心健康。学习成绩平均分不低于85分(百分制)或平均学分绩点不低于3.5分(四分制);热心参加社会实践和公益活动。
第十八条申请时年满十八周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应为项目实施院校的全日制在读二年级(含)以上本科生。
第十九条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第二十条外语水平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外语专业在读本科二年级(含)以上学生(专业语种应与留学目的国使用语种一致)。
(二)曾在同一语种国家留学一学年(8-12个月)以上。
(三)参加“全国外语水平考试”(WSK)并达到合格标准。
(四)曾在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培训部参加相关语种培训并获得结业证书(英语为高级班,其他语种为中级班)。
(五)参加雅思(学术类)、托福、德、法、意、西、日、韩语水平考试,成绩达到以下标准:雅思6.5分,托福95分,德、法、意、西语达到欧洲统一语言参考框架(CECRL)的B2级,日语达到二级(N2),韩语达到TOPIK4级。
(六)通过国外拟留学单位组织的面试、考试等方式达到其语言要求(应在外方邀请信中注明或单独出具证明)。
第二十一条选派对象不包括:已获得国家公派留学资格且尚在有效期内的人员以及正在境外学习的人员。
第六章派出与管理
第二十二条第一批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至2016年3月31日,第二批保留至2016年8月31日。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
第二十三条留学人员在到相关留学服务机构办理签证、预订机票等派出手续前,须登录国家公派留学管理信息平台(http://apply.csc.edu.cn)查阅是否需要办理《同意办理派出手续的函》及办理方式。如遇问题,请按录取国别或地区联系欧洲事务部、亚非事务部、美大事务部(联系方式请登录www.csc.edu.cn,浏览“基金委机构设置”查询)。
第二十四条在办理派出手续时,项目实施院校及留学服务机构应按要求认真审核留学人员的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信息。
第二十五条对留学人员的管理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留学人员派出前须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为方便留学人员了解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有关规定,指导签订和公证《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办理护照、签证、交存保证金等派出手续,国家留学基金委编写了《出国留学人员须知》,请登录国家留学网(http://www.csc.edu.cn)认真阅读并按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二十七条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的管理;每3个月向国内学校和驻外使(领)馆提交学习报告。
第二十八条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学习计划,按期回国。留学人员回国后须以适当形式向学校汇报留学情况,并提交国外留学单位的评价意见。
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第二十九条项目实施院校应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具体工作应有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在留学人员录取后,学校应合理安排其学业,保证按期派出;在留学人员派出前,应进行行前教育,并指导、协助其办理出国手续;在留学人员派出后,应加强对其指导和检查,保持定期联系,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工作;在留学人员回国后,应根据学生的交流形式制定考核办法,对其学习情况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项目实施院校应定期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总结,不断改进和完善项目执行工作,在每年提交项目总结时将当年录取人员派出情况通知国家留学基金委,对未派出者说明主要原因。
国家留学基金委将视各校获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相应调整下一年度资助项目及资助计划。
第三十一条本项目留学人员再次出国留学不受回国两年服务期限制;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攻读更高层次学位或进行联合培养时,亦不受回国后满五年方可再次申请国家公派出国留学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第六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