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大学校园新媒体管理办法

厦大委宣〔2015〕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各新媒体平台在展示学校形象、发布新闻信息和提供社会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网络建设和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思政〔2013〕3  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新媒体,是以学校或校内各单位名义建设、认证并作为单位信息平台运行的新媒体平台,包括但不限于微博、微信及其他APP 移动客户端等。

第二章 管理机制

第三条  校园各新媒体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遵守学校各项相关规章制度,按照“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研究院为党委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为第一责任人。新媒体建设管理单位必须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包括建立责任体系、落实工作队伍、完善发布审核机制等。

第四条  党委宣传部是校园新媒体归口管理部门,其职责是研究制定管理办法,统一管理、协调统筹、整体规划,监督检查与考评校园新媒体运营状况等。

第五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登记备案制度。校内各二级单位的新媒体平台创建7  日内,须填写《厦门大学校园新媒体备案登记表》,由所在单位主要负责人(学院、研究院为党委书记,职能部门为部门正职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党委宣传部备案。若各新媒体平台账号名、后台管理人员或维护方式发生变更,应在7  日内以书面形式报党委宣传部备案。校内二级单位各下属单位的新媒体平台,由各二级单位党委进行备案,各二级单位党委须将本单位下属新媒体平台备案情况定期报送党委宣传部。

第六条  学校对校园新媒体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学校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一级平台,由党委宣传部直接管理。校内各二级单位官方微博、微信和其他新媒体平台为二级平台,由各二级单位负责建设和管理,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新媒体建设和管理第一责任人。二级单位下属各单位的新媒体平台为三级平台,按照隶属关系,由二级单位归口管理。

第七条  学校对一级、二级校园新媒体平台实行审批和年审制度,未通过审核的平台不得继续运行。本办法公布前已开设并运营的账号,请按第五条规定补充填写并于本办法公布后5  个工作日内提交备案表。

第八条  以学校师生员工个人名义建立,主要用于工作交流,传播内容主要涉及学校工作事务的各类新媒体平台,如QQ群、QQ  工作组、微信群、聊天室等,实行创建人负责制,纳入创建人所在单位管理。

第三章 运营机制

第九条  各单位要加大本单位新媒体平台的建设力度,力求打造品牌。各新媒体平台应有明确的定位和服务对象,与本单位工作相结合,注重个性发展,提升文化内涵,服务师生员工,避免重复建设。

第十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联动机制。在涉及学校重大宣传活动时,各新媒体平台须紧密配合党委宣传部,发挥本平台特色,形成良好的宣传矩阵效应。在涉及学校突发事件危机应对时,各新媒体平台须按照学校统一部署、统一口径发布信息。

第十一条  建立新媒体内容发布审查机制。新媒体平台建设管理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对所发布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严格执行“先审后发”制度,严禁发布不实、虚假和错误信息。严禁用单位新媒体平台发布纯属个人的信息。

第十二条  建立不良信息处置机制。新媒体平台对已发布的不当信息要及时处理。如平台出现损害国家、社会、学校声誉等不良信息,须第一时间处置,并及时向党委宣传部报告。

第十三条  建立保密管理责任制。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保密管理相关规定,严禁发布涉密信息。

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四条  新媒体各平台责任单位必须切实加强账号管理和内容监管,提升网络管理人员的思想素质和技术能力,确保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对出现违规内容的新媒体平台,情节严重并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

第十五条  新媒体各平台涉及校内数据服务的,服务器必须设置在校内,并按学校服务器管理有关规定报信息与网络中心审批。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党委宣传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