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的规定

 

根据研究生院20191219日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研究生学位论文和学位授予管理的通知》要求,参照学位论文管理的有关规定,现对研究生学位论文复制比作出如下规定:

1.202011日起,研究生学位论文“去除本人已发表文献复制比”(以下简称“复制比”)由“须低于20%”调整为“须低于10%”。

2.对于查重过程中复制比超过10%(含10%)且不超过15%的研究生学位论文,本人必须做出充分的说明,经导师同意,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把论文修改至复制比低于10%,才能进入送审程序或申请学位、备案存档。

3.复制比超过15%(含15%)的学位论文需在导师指导下重新修改至复制比低于10%(或重新撰写),报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核同意,至少一个月后才能进入论文送审程序或申请学位、备案存档。

本规定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解释。


 

再次强调,查重论文严格按要求命名,因本人不按要求命名而导致查重结果有误,后果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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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200551100002_李三_信息系统_计算机专业_张三.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