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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厦大研8号 | ||||||
关于印发《厦门大学研究生导师确认与变更
管理办法》的通知
全校各单位:
现将《厦门大学研究生导师确认与变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研究生院
2021年4月1日
厦门大学研究生导师确认与变更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研究生培养管理,维护正常教学秩序,不断提升培养质量,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关于加强博士生导师岗位管理的若干意见》(教研〔2020〕11号)、《厦门大学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厦大研〔2017〕60号)、《厦门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招生资格确认工作实施细则》(厦大研〔2018〕91号)等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按照国家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取得我校学籍的各类研究生。
第三条 鼓励学院(研究院)开展以导师组的形式指导和培养研究生,明确导师组组长、主导师和导师组成员各自的职责。研究生的导师组可以依据学科培养需要设置。非全职导师、退休导师应当组建导师组共同指导研究生。
第四条 学院(研究院)应根据培养需要及时安排、协调导师(以下如无特指均专指主导师)和研究生通过双向选择方式确认研究生的导师(导师组)。博士研究生、学术型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入学一年内完成确认,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一般应在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学分前完成确认。若通过双向选择难以确定导师者,则由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决定。
第五条 确认导师时,研究生应选择学校公布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且导师招生年份、学科专业原则上应与研究生本人录取年份、学科专业一致。
第六条 研究生确认导师(导师组)需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导师确认表》。学院(研究院)应及时将确认结果提交研究生系统。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研究生可以申请变更导师:
(一)导师因故不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
(二)因学科专业调整,或学校学科建设与发展需要的;
(三)存在其他特殊情况或正当事由的。
第八条 学院(研究院)受理研究生变更导师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在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的自然年度,拟接收的导师原则上应为学校公布的具有招生资格的导师,但明确不具备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的导师,不可作为接收导师。
申请变更导师的研究生学科专业应与拟接收的导师学科专业一致。若因特殊原因,研究生确需变更为其他招生学科导师的,经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和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同意后可向研究生院提出申请。
被暂停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导师,不可接收在其暂停招生资格期间入学的申请变更导师的研究生。
(二)离职的导师,一般应在离职之前办理名下研究生变更导师的手续。原导师本人没有提出变更的,由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讨论安排变更导师事宜。原导师有意愿继续参与指导的,可以作为导师组成员参与指导。
导师离职后被聘为我校非全职教师或离职时其名下的学生已完成毕业论文主体,预期半年内能够毕业,在导师与研究生双方同意的情况下,可以不办理变更导师手续。
(三)已退休的导师,除因不可抗力外,应继续完成名下未完成学业研究生的指导工作。未能正常履行指导职责的,学院(研究院)应协助其名下未完成学业的研究生办理变更导师手续。
第九条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应由研究生本人事先与导师进行充分沟通,填写《厦门大学研究生变更导师申请表》提请审批。
研究生申请变更导师因特殊原因无法依正常程序进行的,应由研究生所在的学院(研究院)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由研究生本人或导师组提请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交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条 研究生导师因符合第七条所列正当事由不能继续履行指导任务的,导师本人可以书面向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申请解除与研究生的指导关系,但原则上应事先与拟解除指导关系的研究生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尽力为其寻找合适的导师。学院(研究院)学位分委员会同意解除指导关系,但研究生确实未找到接收导师的,则由学院(研究院)党政联席会讨论后提出处理意见,交学院(研究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定。
第十一条 研究生变更导师后,学院(研究院)应及时在研究生系统上进行导师信息变更,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二条 各学院(研究院)可在本办法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研究生变更导师实施细则,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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