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财教[2009]15号)规定,为做好我校2011届毕业生第一批基层就业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工作,现将本次代偿申请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毕业生应提交的申请材料
(一)学生本人填写的《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两份);
备注:《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需手写且不能涂改;经申请人所在学院(研究院、教学部)和学校财务处签署审查意见并加盖印章后报送学生处管理科。
(二)就业协议书复印件(两份);
(三)学生本人签字确认的有关证明材料(如需要;一式两份)。
备注:暂不能落实工作岗位以及实际工作地点尚不明确的应届毕业生,可在今年11月左右提出申请,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届时学生处主页将发布《关于提交2011年第二批国家助学贷款和学费代偿申请材料的通知》;对存在二次定岗以及虽不存在二次定岗,但无法直观鉴别工作地点的毕业生,申请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从事的工作岗位及实际工作地点符合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要求的有关证明材料。该材料需加盖单位公章并由学生本人签字确认。
二、提交申请材料的时间与地点
2011年06月13日上午九点 团委办公室412室
三、需注意的问题
(一)基层单位
第一类是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机关、企事业单位,主要指乡(镇)政府机关、农村中小学、国有农(牧、林)场、农业技术推广站、畜牧兽医站、乡镇卫生院、计划生育服务站、乡镇文化站、乡镇企业等。县城中学、县城医院等可以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第二类是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的中央单位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主要指气象、地震、地质、水电施工、煤炭、石油、航海、核工业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考虑到上述行业分布广、地区跨度大及流动作业性强等特点,工作现场地可以适度放宽到中西部地区和艰苦边远地区县政府所在地。
对于化工、电力、航天、邮政、交通、机械制造、冶炼加工、土建施工、高新科技等艰苦行业生产第一线,代偿申请人应出具工作现场地处中西部地区乡镇以下的相关就业证明,即上述行业工作现场不包含县政府所在地。
通讯、金融、烟酒等行业不属于代偿申请范围,工作单位在县政府所属局委办等机关单位、市辖区及所辖街道(社区)的,暂不纳入代偿申请范围。
工作单位在西藏自治区除拉萨市市辖区外的其他地区的,可以申请。
(二)申请材料需真实、准确、完整
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涉及毕业生的切身利益,因此学校在报送时应强调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规范和翔实。对提供虚假证明的毕业生,一经查实,将取消其代偿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请各单位做好政策宣传与咨询工作,认真审核申请学生的代偿资格,以确保今年代偿工作顺利进行。
附件:1.高等学校毕业生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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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学费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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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工作处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三日